本网讯(通讯员 邹冠华)
9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对原某保险公司经理诉该公司要求返还代垫业务办公费用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陈某于2009年5月与某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由广西分公司聘用其到百色支公司任经理,至原告2011年5月离职。任职期间,原告为公司垫付了业务费、办公费共计68043.48元。原告离职后,多次找到已具备法人资格的被告百色支公司要求返还其所代垫的费用,但百色支公司对原告所垫付的费用不予认可,而拒绝支付。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百色支公司返还其代垫的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并接受该公司聘任到百色支公司任经理一职,原告所履行的工作职务是为百色支公司管理和发展保险业务,期间其为公司垫付了办公、业务等费用,但没有与被告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属于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民事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原告所垫付的费用属实,应按本单位或上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处理,而不需要向法院起诉。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此,原告以其在任职期间为被告垫付了办公、业务费用为由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