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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重金托人“捞”入狱女儿未成诉退钱被驳
发布时间:2012-10-11 16:26:38
本网讯(通讯员 张广坡 李凯)
2012年10月11日,河南省唐河县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委托合同纠纷案,原告王海明一审败诉,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底,原告女儿王红梅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通过案外人李顺庆介绍,原告给付被告现金44000元,托被告向他人行贿,让原告女儿免受刑事处罚。后原告女儿王红梅被唐河县法院判处刑罚,原告目的没有实现,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返还现金44000元及利息。 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本案中,原告王海明女儿因参加邪教组织法轮功被唐河县公安依法刑事拘留,原、被告恶意串通,原告委托被告向他人行贿,其双方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44000元,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原告王海明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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