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陈少杰)
诚实信用是民商事交易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要求民商事交易活动一旦合法有效地完成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反悔。可天峨县更新乡上景村的罗某、何某夫妇卖杉木林给他人十多年后却反悔,阻止他人砍伐他人已经合法取得的该片杉木林。结果遭到他人的起诉,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法院判令停止阻止,排除障碍。
1994年,天峨县更新乡上景村的罗某、何某夫妇向天峨县更新乡更新街的黄某借要3000元钱去做生意,当时黄某身上只有1000元,于是黄某向更新信用社借了2000元,共把3000元借给了罗某、何某夫妇。1997年,更新信用社向黄某催款,黄某便向罗某、何某夫妇催款。可罗某、何某夫妇做生意亏本,无钱还款,于是把种得三年的一片幼杉木林抵价卖给黄某,黄某受让后便把该片幼杉木林转让给韦某。韦某买得该片幼杉木林后,就对该林进行除草、防火等护理。2010年,韦某办理好砍伐手续准备砍伐该片杉木林来卖时,遭到罗某、何某夫妇的阻止,罗某、何某夫妇声称,该片杉木林是他们的。无奈之下,韦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罗某、何某夫妇停止阻止,排除障碍。
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庭审中,罗某、何某夫妇辩称,该片杉木林是他们夫妻共有财产,而该片杉木林在被抵价转让给黄某时,只有罗某在转让协议上签字,没有何某的签字,因此该协议是无效的。经审理,法庭认为何某虽然未在协议上签字,但在签订协议时其在场,对该协议的签订是知道的,且该杉木林转让后其一直知道这事实,可其未在法定的追认期限内行使追认权,现在才以当时未在协议上签字为由来否认该协议的效力,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于是法院判令罗某、何某夫妇停止阻止韦某砍伐该片杉木林,排除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