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订金”非“定金” 一字之差差千金
发布时间:2012-12-18 11:59:32


     本网讯(通讯员 郇小军)   “订金”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明显的区别。一字之差,往往一字值千金。12月17日,江西省永修县法院判决了一起鸭苗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熊金庚因违约双倍返还原告刘赣南定金8000元。

    2011年3月份,被告熊金庚和原告刘赣南口头约定由被告提供2400只鸭苗,每只3元。原告刘赣南支付了4000元钱,被告熊金庚随手找了张纸条写上“收到刘赣南鸭苗款定金4000元”。后被告熊金庚并未按约履行合同,将鸭苗卖给了出价更高的商贩。原告刘赣南遂将熊金庚诉至法庭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共8000元。庭审中被告认可违约事实,但认为自己将鸭苗转卖他人已经提前通知了熊金庚,当时写定金4000元时的真实意思应当是预付款即订金,双方都不懂法也并不存在惩罚的意思,并且被告也无其它损失,因此只同意返还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买卖鸭苗事实清楚,被告熊金庚未按约定交付鸭苗已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被告熊金庚辩称自己收到的4000元是预付款即订金因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综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