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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将订金当还款 法官慧眼明原委
发布时间:2012-12-18 15:02:03


     本网讯(通讯员 钟赟)   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拖欠货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支持了鑫益聚钢铁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了长江药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8年11月至2008年12月间,长江药业公司在向鑫益聚钢铁公司购买钢构材料彩瓦C型钢等材料,经鑫益聚钢铁公司多次追讨,一直未付给该公司货款142649元。于是鑫益聚钢铁公司诉来法院要求要求长江药业公司142649元货款。

    长江药业公司则称,其虽至2010年12月27日尚欠鑫益聚钢铁公司货款142649元未付,但其在2011年8月30日向鑫益聚钢铁公司付款15万元,认为其不欠鑫益聚钢铁公司货款,并要求返还其多付的货款7351元。

    法院查明,2011年8月28日,长江药业公司向鑫益聚钢铁公司支付的货款实际上履行另一个钢材购销合同的订金,而非偿还鑫益聚钢铁公司的欠款行为。

    法院认为,鑫益聚钢铁公司出具的有长江药业公司盖章确认的催收通知书可以证实长江药业公司未付货款142649元的事实,双方己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法院支持鑫益聚钢铁公司要求长江药业公司支付货款142649元的诉讼请求。长江药业公司认为其公司于2011年8月30日给付货款15万元实际上是履行另一个钢材购销合同的订金,于是驳回了长江药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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