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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三次撬保险柜盗22万余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2-09-25 14:36:04


     本网讯(通讯员 饶中研 张慧)   三男子经过事先踩点,撬门入室后再撬开保险柜盗窃现金。近日,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江某某、吴某某、揭某某三人商量到广丰县盗窃保险柜,弄点钱,并在广丰县某开发公司等踩点寻找作案目标。11月24日晚上,江某某、吴某某、揭某某三人来到某开发公司,从后面爬楼梯翻窗到二楼的办公室内,用准备好的撬棍将两个办公室的门撬开,然后撬开保险柜,未盗窃到财物,后离开。

    2011年12月6日24时,江某某、吴某某、揭某某三人窜至广丰某中学,三人从该中学的围墙上翻进去,吴某某在二楼望风,江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棍将进入楼梯的铁门撬开,后江某某和揭某某撬开四楼财务室的门,三人共同用铁棍撬开财务室的保险柜,盗得保险柜里的现金18万余元,然后他们三人又来到该中学食堂的二楼充卡办公室,同样用铁棍撬开办公室的门和里面的保险柜,盗走保险柜里的现金41000元,之后三人坐车回到东乡县。三被告人每人分得70000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已退回赃款71000元;被告人揭某某已退回赃款74000元。吴某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87年4月2日被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1996年7月11日假释释放;江某某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9月14日被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6月22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吴某某、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江某某、吴某某、揭某某在盗窃过程中分工合作,行为积极主动,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某某、揭某某已将分得的赃款缴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江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吴某某有犯罪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吴某某、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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