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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三次盗窃摩托车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2-09-26 10:33:56


     本网讯(通讯员 莫崇耀 莫芬)   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

    2007年12月的一天晚上,唐某伙同他人窜到南丹县城新城区金南海大酒店后在拆迁准备建铁路桥的巷子陈某家门口,将李某停在该处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盗走,之后将车卖掉。2008年2月20日零时许,唐某伙同他人窜到南丹县人民政府后山住宿区,盗窃得罗某的一辆红色豪天牌男式两轮摩托车并卖给罗富乡罗屯村的“老井”。2008年3月18日零时许,唐某伙同同案人再次窜到南丹县城关镇鸳鸯桥公路边一民房门口,把梁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男式两轮摩托车盗走。经价格中心鉴定,唐某三次盗得的摩托车价格分别为4690元、4550元、5970元。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 2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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