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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涞源杀害公安干警案宣判 凶手被判死刑
发布时间:2012-09-26 14:12:21


     本网讯(李宏)   9月24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沈龙杀害涞源县公安局危爆大队副队长周某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沈龙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沈龙伙同陈洪亮(在逃)预谋抢劫,并准备了汽手枪(钢珠)、电棍、匕首、绳子等工具。2011年11月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沈龙以提供涉爆线索为由,用电话将涞源县公安局危爆大队副队长周某骗至涞源县看守所西侧加油站附近,被告人沈龙伙同陈洪亮用枪托砸晕周某后将其捆绑拖到车后座。沈龙驾驶周某的捷达车(价值:30393元)行至塔崖驿乡一沟里隧道中,抢走周某身上现金1500余元,银行卡两张,并逼问出其中一张银行卡(余额:53739.11元)密码。后二人开车拉周某至涞源县银坊镇前湖海村湖海岭,被告人沈龙伙同陈洪亮将车内白酒撒到周某身上及车内,由沈龙点燃后,二人又持石块猛砸周某头部数下后逃离现场。被告人沈龙于2011年11月10日到涞源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在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沈龙犯罪后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但被告人沈龙预谋采用杀人烧车的手段实施抢劫,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在抢劫过程中选定作案目标,组织实施犯罪,在犯罪积极主动,且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免除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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