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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跑路” 保证人“遭殃”
发布时间:2012-09-26 15:24:39


     本网讯(通讯员 江巍)   借款人因企业亏损、欠账太多而“跑路”,保证人成了“冤大头”,被告上了法庭。日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债权人只起诉保证人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中,判决保证人偿还债权人借款4万元。

    2010年1月,祝先生向张女士出具借条,借款10万元,后祝先生归还了2万元。对余欠的借款8万元,祝先生于2011年2月向张女士出具保证书,保证于2012年底前分期分批还清,刘先生作为保证人在该保证书上签字。之后,由于祝先生因企业亏损、欠账太多而人间“蒸发”。刘先生无奈之下已代为归还借款2万元。2012年7月,张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先生履行已到期的债务4万元(还有2万元尚未到期)。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女士与刘先生就保证方式没有作出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刘先生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有责任履行还款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刘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女士借款4万元;刘先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祝先生追偿。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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