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鹿参 李昆华)
2011年6至8月间,被告人蒋某、韦某等八人在江西德安、永修、共青城、星子等地流窜飞车抢夺23起,总涉案金额达132281元。受害群众多为佩戴黄金项链的妇女、老人,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某等八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七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四万元至一万元不等。被告人卢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于2012年9月29日交付执行。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作案4起,被告人蒋某、韦某、陆某、卢某分骑两辆摩托车在德安、永修、共青城、星子等地抢走被害人王某等五人的黄金项链5条,涉案金额达23348元;2011年7月作案13起,蒋某、韦某等七名被告人在永修、共青城、星子等地抢走被害人杨某等十三人的黄金项链12条,黄金耳环一对,涉案金额达70062元;2011年8月作案6起,被告人蒋某、王某、陆某、陈某在共青城、星子等地抢走被害人袁某等七人的黄金项链6条,黄金耳环一对,涉案金额达38871元。另查,2011年8月31日抓获被告人王某时,在其身上搜得红色粉末状固体26小包,重11.40克,经检测含有海洛因成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韦某等八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多次公然夺取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王某非法持有海洛因11.40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王某、蒋某某、陈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八被告人流窜作案,在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且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情节严重,均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