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粉仔代为贩卖毒品与“雇主”一同领刑
发布时间:2012-10-09 10:12:21


     本网讯(通讯员 黄大志)   自己吸食毒品不算,还为了从中获得小利而帮“粉友”贩卖毒品,广西巴马县人黄某案发后与“雇主”一同坐上被告席。日前,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莫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2012年3月10日至11日,被告人莫某分别在巴马县城新汽车站内、巴马县城城北与巴马高中交界的红绿灯处附近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某王某两次、黄某一次,共计0.10克;2012年3月11日,被告人莫某将2粒毒品海洛因交给被告人黄某代为交易,后黄某在巴马县城寿乡大道“红太阳”家电城附近将该毒品贩卖给王某。案发时还在莫某住宿的宾馆房内查获毒品海洛因3.25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黄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莫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属情节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