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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再进宫”
发布时间:2012-10-10 10:04:45


     本网讯(通讯员 鲁礼福)   近日,湖南津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聚众斗殴、抢劫罪案件。在此之前,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此次犯罪在缓刑考验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和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未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实施抢劫,因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津市法院对其委托社区矫正部门考察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实行社区矫正。可是,被告人张某未从此次犯罪中吸取教训,在2011年2月6日上午,同案人李某因与他人在网吧发生争执,在李某等人的邀请下,其他几人手持砍刀将王某砍伤,被告人张某随即踢了被害人王某几脚。然后,被告人张某从同案人手中接过砍刀,又将被害人赵某砍伤。2011年5月29日晚,被告人张某又伙同他人对一的士司机实施抢劫。抢得手机一部和人民币635元。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对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法院考虑被告人张某在缓刑期间犯新罪,也还未满十八周岁,特委托社区矫正部门对其进行了考察,是否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经过走访调查和座谈,认为再犯罪风险大,不适宜社区矫正,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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