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莫崇耀 莫芬)
广西南丹一冶炼厂值班保卫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监守自盗,伙同他人将场内的两台变压器及斗车倒卖,触犯刑律终领刑。日前,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李某伙同赵某、刘某于2012年3月20日下午,利用值班保卫之便,向工会主席廖某请示以处理废品为由,将厂内的两台变压器进行变卖,由赵某在门口放风,李某联系韦某雇请一辆川路车进入存放变压器的仓库内,刘某驾驶仓库内的吊车将变压器吊上川路车,韦某将两台变压器运到河池市金城江区六圩镇一家废旧收购站贩卖。次日韦某给了15 000元给李某,李某分给廖某、刘某每人3 700元,分给赵某3 750元,余款3 850元由李某所得。经鉴定,两台变压器价值15 120元。2012年3月底的一天,李某与同事莫某用在南丹县广田有色冶炼公司里王冶炼厂值班保卫之便,私自将厂里的一辆斗车切割后,由李某联系韦某前来收购。次日,韦某给了李某1 200元,李某分给莫某600元。经鉴定,斗车价值1 320元。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窃取所任职公司财物的行为,李某参与窃取公司财物价值16 4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构成职务侵占罪。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