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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为朋友担保出具借条遭诉
发布时间:2012-10-11 09:46:45


     本网讯(通讯员 邱家亮)   为朋友的借钱提供担保而出具借条,因不能提交相应证据被判承担偿还借款责任。2012年10月10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裁判,判决被告黄某向原告龙某偿还借款10000元。

    原告龙某诉称,2011年9月22日,被告黄某因资金周转不足,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故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

    被告黄某辩称,其并没有向原告借钱,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被告好友张某向原告龙某借钱,张某找到被告为其提供担保,被告碍于情面,答应作担保人,并且向原告龙某出具了10000元的借条。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佐证。被告辩称并没有向原告借款,因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出具的借条应当有相应的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能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且被告未能提供是在原告的胁迫下被迫出具的借条,亦未提供未借款的反证,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没有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实属违约行为,本案的民事责任应全部由被告承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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