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永东 李小检)
因占道行驶,造成五人受伤三车受损,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公司在强交险中赔付12000元、在商业险中赔付208850.68元给原告况四新、童贤梅、况招娣、幸玉莲、况铜。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2012年1月27日9时20分,被告林孟口驾驶浙GZ635L号小型轿车从伍桥前往高安,途经高安市高伍公路汪家圩乡官田李家村路段处时,因占道行驶,与相对方向由徐春华驾驶的“绿佳”牌电动车、原告况四新驾驶的赣CE0055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五原告受伤、三车均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高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林孟口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春华及原告况四新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况四新在高安市人民医院门诊、住院96天,用去医疗费13265.9元,经本院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赣CE0055号小型轿车损失为149716元。其他原告也分别住院治疗。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林孟口是浙GZ635L号小车车主,被告林孟口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平安财保义乌支公司是浙GZ635L号小车的保险人,被告平安财保义乌支公司对该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按保险合同承担理赔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