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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一青年入室盗窃邻居3600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1 09:54:59


     本网讯(通讯员 蒋攀)   近日,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齐某(1994年11月出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7月27日下午1时30分许,被告人齐某趁同村村民江银荣在其家打麻将,家中无人时,窜到江银荣家,从一楼厨房一侧的窗户爬入室内,将一楼卧室的门撞开,在房内的床头柜内盗得人民币3600元,随后到余干县县城进行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齐某的父亲代为退赔被害人3600元人民币,齐某在其父亲带领下于2012年7月30日到鄱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齐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亦可酌情度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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