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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餐馆敬酒起冲突 致人轻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1 11:07:00


     本网讯(通讯员 张海瑞)   近日,重庆市垫江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人案件。

    2011年4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胡某等人在垫江县坪山镇界枫老街“邬四餐馆”吃饭。期间,被告人胡某与邻桌前来敬酒的袁某发生言语冲突,遂将碗中的面条泼向袁某。因面条泼到邻桌的被害人聂某身上,被告人胡某遂与聂某发生矛盾,后被告人胡某等人对聂某实施殴打被围观的群众劝开后,被告人胡某又用门口处的塑料桶砸向聂某,致其左额部受伤。经公安局机关鉴定:聂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了被害人聂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聂某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胡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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