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张菊香 刘艳)
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王某因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1995年11月28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王某伙同文某、张某、唐某、刘某(均已判刑)等七人,窜上福建龙岩市汽车站由龙岩开往江西赣州的闽F01432号客车,途中进行了分工。次日(即11月28日)凌晨1时许,客车行驶至323国道会昌县西江镇坝子路段时,王某等人持事先准备的木棍等工具,威胁客车司机要其减速行驶,尔后采用威胁、殴打、搜身等手段,打伤反抗的乘客李某,并抢得客车驾驶员及旅客共十一人的现金人民币34000元、手表两只及行李等财物。作案后七人下车逃离现场,并就近将上述抢来财物进行分赃,经伤情鉴定,李某的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1999年11月29日在客车上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抢取司乘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7月30日至会昌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应邀参与抢劫后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地实施抢劫行为,不能认定为从犯,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