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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强行奸淫幼女 一无知少年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10-11 13:39:16
本网讯(通讯员 肖是桂)
无知少年看见一漂亮女中学生,便发誓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多次强行实施奸淫行为。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凌刚(化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
2010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凌刚(1993年1月5日生)来到王光华家借宿,遇到一中学初一女生刘某带其同班女同学罗某(1997年1月27日生)到王家玩,被告人凌刚见女生罗某长得漂亮,便发誓要与罗某睡觉。当晚,被告人凌刚将罗某推入王光华家二楼房内,用力抱住罗某并压在床上,强行脱罗某的衣裤欲与罗某发生性关系,在遭到罗某的反抗后,被告人凌刚放弃了其强奸行为。 数天后的一个晚上,被告人凌刚与王光华骑二辆摩托车守候在中学前的一个路口旁,拦住下晚自习的罗某,被告人凌刚将罗某强行抱上摩托车带至王光华家,并强行将罗某抱至二楼后间,脱掉罗某的衣裤,压在罗某身上,欲强行与罗某发生性关系,但因遭到罗某的强烈反抗,被告人凌刚强奸未遂。 2010年12月下雪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凌刚与王光华在遂井公路通往中学的交叉路口拦住女生罗某、刘某及王某,并将三人带至王光华家中,之后被告人凌刚将罗某拉至二楼后间,强行脱掉罗某的衣裤,不顾罗某的反抗,强行与罗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发后,罗某因无法承受精神压力,不得不辍学外出务工。 2011年10月16日,被告人凌刚经其家人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凌刚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三次强行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凌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且造成被害人无法承受精神压力,辍学外出务工,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凌刚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凌刚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凌刚在第一次强奸过程中,因遭到拒绝而自动放弃强奸行为,是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凌刚在第二次强奸过程中,因遭到强烈反抗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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