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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飞车党”专抢女性黄金首饰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1 15:17:25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梁军红)
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两名二十岁出头的小青年为了筹集毒资,结成“飞车党”专门伺机抢夺独行女性和老年妇女的黄金项链、耳环等黄金首饰,为此这两名“飞车党”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2011年9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韦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罗城县商贸广场一宾馆前的名烟名酒店前,由被告人吴某骑摩托车在附近接应,韦某徒步上前将被害人余某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后两人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为4147元。 2011年10月20—11月8日,被告人吴某均伙同被告人谢某驾驶摩托车窜至罗城中学附近、城区小转盘等地伺机作案,由被告人吴某骑摩托车在附近接应,被告人谢某负责上前抢走被害人的黄金耳环,得手后两人逃离现场。二人共作案三起,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的黄金耳环共计价值3394元。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谢某均系吸毒人员,为筹毒资实施抢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谢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他人不备之机,公开夺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吴某抢夺四起,数额为7541元,抢夺数额巨大;被告人谢某抢夺三起,数额为3394元,抢夺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特征符合抢夺罪的特征,应当以抢夺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谢某犯抢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两被告人相应的刑事责任。在共同实施抢夺的作案过程中,被告人吴某、谢某相互分工、合作,所起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均系本案主犯,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两被告人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且在共同抢夺的第三起中,抢夺八十二岁的老年妇女的财物,均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有犯罪前科,被告人谢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谢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退赔损失给部分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以被告人吴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谢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作案工具蓝色女式踏板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赃物黄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4147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余某;赃物黄金耳环一对价值人民币113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银某。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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