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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出事故要赔偿 法官“软硬兼施”促执行
发布时间:2012-10-11 15:46:55


     本网讯(通讯员 黄子鹏)   出于好意出借机动车本是相邻间的平常事,若借用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是可以出借的;但若明知借用人是未成年人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旦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就执结了一起借车出事故,借车人赔偿的案件。

    2012年1月22日晚21时50分,曾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覃塘往贵港城区方向行驶,因曾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文明驾驶,致其车辆撞倒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李某,造成李某及曾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李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因本次事故李某住院治疗51天,用去医疗费41775.81元。另查明,曾某在发生事故时仅满14周岁,肇事时驾驶的摩托车系庞某所有,该车未投保交强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庞某作为肇事摩托车所有人,把机动车交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驾驶证的曾某驾驶,说明庞某对车辆管理不到位,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判决庞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4731.42元。

    宣判后庞某既不上诉又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李某即申请执行。执行法官一方面以案说法耐心做被执行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另一方面经查询发现其在金融机构有可供执行的存款2000元,便依法裁定划拨了该款项至法院账户。同时据申请人反映,事实上被执行人具有可履行判决的能力,只是被执行人态度强硬,该案宣判后直至生效仍不服法院判决,声称不予赔偿。执行法官三次到执行人家中,详细解释判决依据的各法条,特别是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该案的案情,同时从受害人的角度说理,最终被执行人庞某当场主动交付了剩余的2731.42元及执行费50元。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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