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事故中死者负全责 无责方赔偿后诉返还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1-14 14:35:55


     本网讯(王锡怀)   邹某驾驶的货车与施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使施某死亡。事故发生后,邹某预支了赔偿款3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施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邹某遂要求施某的家属返还预支款。日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纠纷,判决施某的家属向邹某返还不当得利3万元。

    2012年7月16日,施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五羊125-A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米易县城区向长坡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攀莲镇省道214甸渡路30Km+560m处时,与邹某驾驶的川DB8206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施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为了及时安葬死者,米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2年7月17日召集邹某和施某的家属进行调解。经过协调,双方达成由邹某预支赔偿费用3万元的协议。协议签订后,邹某向施某的家属支付了人民币3万元。2012年8月11日,米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施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此后,经交警大队多次协调,施某的家属均拒绝返还预支的赔偿款。为此,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施某的家属返还人民币3万元。施某的家属辩称,施某是被邹某驾驶的车辆撞死的,施某死亡后,整个家庭失去了经济来源,生活无着落,邹某应当向施某的家属赔偿损失,故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给付者给与财产总有一定的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为受领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或原因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者的受取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此时,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即发生返还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由于死者施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邹某不应对施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施某的家属受取邹某预支赔偿款因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故施某的家属应返还该不当得利。



责任编辑: 盼盼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