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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学生车辆未及时续保 车主懊悔自赔10万
发布时间:2013-01-14 10:10:31


     本网讯(通讯员 裴玲)   投保机动车超出保险期限后,应及时续保,未及时续保的,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近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邢安自愿赔偿原告李明明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8000元。

    2012年7月30日,被告邢安驾驶小车从横峰县城往葛源镇方向行驶,途经葛青公路密坑路段超一辆停在路边下客的客车时,不慎碰撞到客车前横穿公路的小学生李明明,造成李明明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邢安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明明受伤后在上饶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李某的伤情经某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伤残八级。邢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2年7月24日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邢安驾驶机动车时,未注意路面安全,超车不慎将李明明撞伤,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明明的损失应由邢安承担。因邢安投保的交强险已超过保险期间,李明明的损失应由邢安个人承担。邢安表示,保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一方面是因自身工作忙碌,另一方面是因为存在侥幸心理。邢安愿意对李明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希望李明明的家长可以适当延长付款期限。经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遂达成上述调解意见。

    (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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