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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赊购河沙赖账玩失踪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2-10-12 09:34:34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青年男子彭某向梁某赊购了3万余元河沙,逾期不支付河沙款项,反而玩起了失踪。梁某多次追讨未果,无奈之下将彭某诉至法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判决被告彭某归还原告梁某欠款人民币30100元。

    2011年7月30日,原告梁某将一船河沙以301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彭某,被告因资金不足,口头答应于2011年8月9日支付河沙款给原告。2011年8月9日过后,原告因无法联系上被告,便于2012年1月2日到贵港市港南区江南派出所报案,2012年1月6日,被告在派出所立欠条一份交原告收执,欠条载明:我彭某欠梁某河砂款叁万零壹何元正,由于工作结不了钱,本人资金周转困难,手头也没有钱,现定于2012年2月28日内还壹万伍仟元正,余款定于2012年3月30日前结清,特立此据,欠款人:彭某。欠款逾期后,被告音信全无,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至今未归还欠款30100元给原告。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河沙,被告收到了原告价值30100元的河沙,事后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收执,双方形成口头买卖合同的关系,双方之间的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收取了原告的河沙后,理应支付相应的货款给原告.被告在出具了欠条给原告后,至今未支付欠款给原告的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归还河沙款3010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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