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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建房借款25万逾期未还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2-10-12 09:35:15


     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陈某因自家建房资金不足,经好友黄某介绍并以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信用社向陈某发放了250000元贷款。陈某得到借款长期拖欠利息,且逾期不归还贷款,信用社多次追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09年7月6日,木格信用社与被告陈某、黄某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陈某向木格信用社借款250000元用于建房,借款期限32009年7月6日起至2012年6月2 1日止;月利率为4.5‰上浮30%;借款按季结息;被告黄某用其享有的位于贵城南江木松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贷款人垫付的有关费用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实费等);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加收40%利息;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规定计收复息等内容。两被告均在合同上签名,被告黄某用其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担保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木格信用社依约向被告陈某发放了贷款25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不按时支付利息,计至2012年9月23日止已拖欠利息24223.64元。

    另查明,木格信用社是原告的下属机构。原告为实现债权共支付律师代理费10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木格信用社与被告陈某、黄某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木格信用社已依约向被告陈某提供了借款250000元,被告陈某在得到借款后,理应按时向木格信用社支付借款利息,并及时的归还借款本金。但被告陈某在借款逾期后至今尚欠借款本金250000元及计2012年9月23日止的利息24223. 64元末偿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主张,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法院予认支持;被告黄某用其享有的位于贵城甫江木松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有效,被告黄某对被告陈袒良上述债务理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黄某所有的上述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虽然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10500元,但合同上并未有明确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5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为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给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被告陈某向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上项款项的利息(利息计算:计至2012年19月23日止的利息为24223. 64元,从2012年9月24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的利息按《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若被告陈某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给付义务,则原告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以被告黄某所有的位于贵城南江木松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地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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