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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加盟经销生意失败拒不付货款遭诉
发布时间:2012-10-12 10:12:57


     本网讯(通讯员 康宽梁)   商人肖东贵为了赚钱加盟电器厂家,承诺完成厂家销售任务按任务数获得报酬,未完成没有报酬且要如数上交货款,商人肖东贵因没完成销售任务又不退货款被厂家告上法庭。10月11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荔非雅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东贵买卖合同拖欠货款一案,当庭判决被告肖东贵支付原告荔非雅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9467.0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009年12月31日,被告肖东贵与原告荔非雅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经销电器合作协议书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授权被告肖东贵为“荔非雅”品牌系列产品吉安地区产品经销商,双方约定了供货价标准、货款结算标准、销售任务、销售任务及奖惩标准,厂家还承诺另支付原告一定的工资,合同有效期到2010年12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按合同约定及被告的要求向被告供货,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10年5月17日,原被告双方对账核实被告欠原告货款75781.27元。2010年8月10日,原被告双方再次对账,核定被告欠原告货款计26173.17元。其后,被告以2010年9月份工资1706.1元和2011年2月份工资5000元折抵货款,原告予以同意。余款经催收未果,原告遂具状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5781.27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协议书真实、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作为买受人的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抵消。双方对账后,原告对被告的工资折抵货款予以确认,视为原被告双方对债务的合意抵消,故本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被告所欠的货款在双方同意的部分可作相应的扣除,扣除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9467.07元。被告应在双方最后结算后付清货款,未付清则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货款利息。被告提出的2011年元月份工资折抵货款属另一法律关系,而双方并未就此达成合意,故本院对被告该辩称意见,不予支持。对被告其他辩称意见,因其未能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故不予采信。据此,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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