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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小摩擦酿事故 男子殴打他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2 09:52:54


     本网讯(通讯员 谷原忠 马卫方)   邻里纠纷本应和睦相处,邻里为善,但是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发一些暴力性的刑事案件,走上犯罪的道路。去年年末,在黑龙江省虎林市就发生了这样的一起因邻里纠纷转刑事犯罪的案件,并且殴打的对象还是妇女与幼儿,致一轻伤一重伤。2012年10月11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伤害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纪某有期徒刑五年。

    纪某(男)与赵某(女)系邻居关系,住在虎林市虎头镇月牙村,平时两家关系不好,因鸡毛蒜皮小事常发生争吵。2011年12月8日16时许,纪某在盖房子过程中导致土或砖瓦掉进邻居赵某家排水沟内,被赵某发现后便要求其立刻进行清理,后因双方语言不和而发生争执。在争吵过程中,被害人赵某遂在附近拿起砖头向纪某头部打去,造成纪某受到轻微伤害。受到伤害后,恼怒的纪某随手拿起铁锹击打赵某并将其打到在地。见到母亲受到伤害,赵某7岁的儿子金某上前阻拦,心中冲满怒火的纪某又用铁锹击打金某头部。随后,因他人拨打110报警而案发。赵某、金某于案发当天到鸡西市第四医院入院治疗。赵某被确诊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发头皮挫伤、右手拇指骨折,于12月14日进行了手术,后病情好转于12月31日出院;金某被确诊左顶硬膜外血肿、左顶骨骨折,于10月29日进行了硬膜外血肿清除及颅骨整形术,后于2012年1月10日出院。

    经法医鉴定后,被害人赵某构成轻伤,其儿子被害人金某构成重伤。2012年2月12日,被告人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前,纪某与赵某因邻里纠纷互不相让,后矛盾激化,虽赵某先动手伤人,但纪某竭力反扑,持铁锹猛击赵某头部,赵某倒地后纪某仍不罢休,继续击打,足以反映被告人不具有正当防卫意识,而是积怨受伤后产生的报复伤害行为,故关于其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案情,不予采纳。纪某持锹击打赵某过程中,金某上前阻止,纪某转而击打金某头部,该情节有目击证人证实,而非误伤,故关于过失致其重伤的辩护意见亦不符合案情,不予支持。纪某持铁锹故意伤害妇女及不满六岁的无辜幼童,情节恶劣,手段残忍,酌情从重处罚。纪某、赵某既是邻里关系,又有亲属关系,该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发,酌情从轻处罚。赵某先动手伤人,过错在先,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某在开庭审理时经法庭教育,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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