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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宿“小姐”被打耳光报复行凶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10-12 09:54:10
本网讯(通讯员 王超)
湖南省临武县一郭姓男子与其嫖宿的女子产生纠葛,并将该女子砍成重伤。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1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郭某在临武县金秋宾馆嫖宿被害人刘某时,因刘某说郭某咬了其脖子,双方发生纠纷。刘某打电话叫来宾馆的老板邓某等人来帮忙,将被告人郭某打了一顿,并要郭某封红包赔礼道歉。后郭某封了一个红包给刘某,并向刘某赔礼道歉,刘某在接红包的时候,甩了郭某一个耳光。为此,郭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当晚,郭某从金秋宾馆出来后,窜至临武县芙蓉宾馆对面的一饭店内,趁饭店老板不注意,从饭店厨房偷出一把菜刀藏在身上,并在附近租起曾某的出租车,谎称去郴州接人,并要求司机在金秋宾馆门口停车等候。尔后闯入金秋宾馆二楼休闲中心,在一间包厢内挥刀将刘某的背部、手部等处砍伤。刘某被砍后大声呼救,郭某则持刀离开,迅速上了曾某的出租车,往郴州方向逃跑。后在桂阳县荷叶镇路段被当地设卡的民警拦截抓获。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的背部、腰部及双上肢皮肤裂创已构成轻伤;左尺骨骨折已构成轻伤;双上肢神经损伤已构成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本案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亦负有一定责任,故对被告人郭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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