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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赔偿问题结伙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2 14:35:37


     本网讯(通讯员 肖伦春)   男子刘某与黄某因口角问题打架,受伤后被拒赔医药费,刘某便伙同他人将黄某打伤。近日,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被告人刘某,广西平南县人。2011年8月1日晚上,被告人刘某与黄某在平南县大坡镇大坡街夜总会因口角发生打架,刘某受伤,刘某要求黄某赔偿医药费和误工费共700元。黄某认为,刘某是在他的朋友抢夺他所持菜刀的过程中脚底踩到玻璃受伤,与其无关,拒绝支付上述费用。

    2011年8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平南县大坡镇大坡街汇旺超市门口附近见到黄某,为700元赔偿款问题与黄某发生争执。刘某见到黄某不支付赔偿款后,即伙同他人手持铁管、木棍追打黄某,致黄某受伤。经平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的身体损伤属轻伤。

    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提出犯意并纠集人员到现场实施殴打行为,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也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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