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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矛盾起纠纷 十个小伙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10-30 13:52:46


     本网讯(通讯员 刘宇全 赵颂葵)   互不相识的两个人因为一个小小的矛盾,一方小伙心想不通,召集九个“90”年左右的小伙对被害人进行报复,将被害人伤害至死。十个小伙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十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对被害人父母进行经济赔偿。10月29日,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对这一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

    2011年9月13日晚,被害人陈某与两位朋友在融安县长安镇食街吃夜宵,至14日凌晨,陈某与朋友一起走到街口时,与迎面走来的被告人韦国山发生矛盾。被告人韦国山认为自己被被害人陈某欺负,心里不服,遂纠集被告人覃冬华等9人携带刀具和砂枪在县城内寻找被害人陈启边,企图实施报复。后被告人韦国山一伙在县城汽车站对面的“柳芳宾馆”门口发现被害人陈某,在被告人韦国山的指认下,被告人覃冬华等人便持刀对被害人陈某进行追撵,被害人陈某往县城大坡路口方向逃跑。在追撵的过程中,被告人覃绍财、覃照波分别驾驶摩托车搭乘覃绍祖、覃海龙前往追赶。被害人陈某被堵截在长安镇广场南路的一条巷子里,被告人韦国山等人先后追上被害人,并分别持砍刀、牛角刀将其砍伤,后被害人陈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国山因琐事便纠集被告人韦国安、覃冬华、覃有林、覃海龙、覃绍组、覃有禄、覃有贵、覃绍财、覃照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国安、韦国山、覃冬华、覃有林、覃海龙、覃绍祖、覃有禄、覃有贵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绍财、覃照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覃有贵犯罪时,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国安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十被告人犯罪后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被告人覃绍财的家属在案发后及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4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可视为确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相关法条,一审法院认定十人犯故意伤害罪,对十人分别进行了判罚:判处韦国安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韦国山、覃冬华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覃海龙、覃绍祖、覃有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覃有林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覃有贵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覃照波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判处覃绍财有期徒刑三年。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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