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王超)
2010年4月6日,被告人邝某因犯盗窃罪被湖南临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0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后,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临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邝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1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邝某因不满欧登咖啡店老板不同意其辞职请求,遂产生了盗窃欧登咖啡店内收银台里现金的想法。为了达到目的,当晚,被告人邝某找到负责店内夜班的值守人员伍某,主动要求留在店内值夜班。在征得伍某的同意后,被告人邝某于次日凌晨2时许,趁伍某熟睡之机走到收银台边,准备盗窃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但因收银台上两个抽屉都上了锁未能得逞。见此情况,被告人邝某仍不死心。随后,被告人邝某从厨房里拿了一把剪刀,用剪刀将收银台的两个抽屉撬开后,并将抽屉里的3170元现金和两包蓝芙蓉王香烟盗走。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17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邝某刑满释放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邝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邝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了文章开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