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三人捞“横财”盗窃移动公司88瓶油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15 15:52:10
本网讯(通讯员 蒋德春)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对3名犯罪分子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凌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被告人农李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5月7日,凌元去林场时恰好经过移动公司仓库,见里面放了一堆花生油,顿时眼前一亮。心想这里地处偏僻,平时少有人来,晚上更是无人看管,于是找到自己的好朋友覃某琳,共同谋划捞一笔“横财”。 5月8日晚,凌元与覃某琳潜入移动公司仓库,将价值6380元的金龙鱼牌花生油22件共88瓶盗走,并连夜拉到田林县那比乡给好友李某生(另案处理)代为销售。第二天,李某生打电话给农李华说有一批“货”,150元一件,农李华贪便宜当即买了10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凌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农李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凌元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凌元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农李华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