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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恋爱期间合伙经营分手后闹纠纷
发布时间:2012-10-16 10:33:38


     本网讯(通讯员 白为平)   原告戴某与被告邓某合伙经营锚具生意,邓某不分红给戴某,戴某一怒之下将被告邓某告上法庭。10月15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合伙协议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邓某偿付原告戴某利润款10000元。

    原告戴某与被告邓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0年1月21日,原、被告签订合伙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合伙经营锚具业务,协议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2010年4月1日,双方中止合伙,并签订中止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中止锚具业务,被告应付给原告分红利润27767元,协议签订时付17767元,余10000元定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后被告逾期未付,原告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邓某偿付原告利润款1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及中止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应严格履行,被告未按约付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及时偿付欠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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