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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变更私企股权 工商部门被判违法
发布时间:2012-10-16 14:30:43


     本网讯(通讯员 肖志峰)   当事人没有在股权变更协议上签名,也没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结果自己的股权竟然莫名易主了。近日,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这样的一起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4月14日对第三人江西省崇仁县福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股东(股权)的变更登记违法。

    2007年4月19日,县工商局核准设立登记福星公司,此公司股

    东分别为:林宝玉、张福星、杨凡帆,张福星为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家禽屠宰、兽药经营、家禽饲养及销售。2008年11月24日,县工商局对福星公司股东(股权)进行了变更登记,变更前股东(股权)为:林宝玉持股比例20%,认缴200万元,实缴50万元;张福星持股比例60%,认缴600万元,实缴150万元;杨凡帆持股比例20%,认缴200万元,实缴50万元,变更后为:林宝玉持股比例10%,认缴100万元,实缴25万元;张福星持股比例45%,认缴450万元,实缴112.5万元;杨凡帆持股比例15%,认缴150万元,实缴37.5万元;赵国良持股比例30%,认缴300万元,实缴75万元。2008年12月11日,县工商局对福星公司的股东实收资本进行了变更登记,变更后张福星实缴315万元,林宝玉实缴70万元,杨凡帆实缴105万元,赵国良实缴210万元。

    2009年4月14日,福星公司向县工商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公司经营范围:家禽屠宰、兽药经营、家禽饲养及销售,申请变更为兽药经营、家禽饲养及销售,股东登记为:张福星、林宝玉、赵国良、杨凡帆,申请变更登记为:张福星、林宝玉、杨凡帆,并在“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中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此变更事宜由张福星办理,同时提交了2009年4月5日“江西省崇仁县福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三份2009年4月10日“股权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为,赵国良将所持有福星公司的30%股权分别转让给张福星15%、杨凡帆5%、林宝玉10%。据此,同日县工商局认为福星公司提交的变更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准予变更登记,将经营范围及股东(股权)予以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登记后为:兽药经营、家禽饲养及销售,变更股东(股权)登记后为:林宝玉持股比例20%,认缴200万元,实缴140万元;杨凡帆持股比例20%,认缴200万元,实缴140万元;张福星持股比例60%,认缴600万元,实缴420万元。现赵国良认为,本人未将所持福星公司股权转让他人,2009年4月5日“江西省崇仁县福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内“赵国良”的签名,及三份2009年4月10日股权转让协议内转让方:“赵国良”的签名,均不是本人所写,故向本院提出诉讼,在本案审理中要求对此进行笔迹鉴定,受本院委托,2010年12月15日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四份送检材上“赵国良”的署名笔迹与赵国良的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另查,2009年4月23日,福星公司就注册资本等事项在县工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变更前:1000万元,变更后:2000万元,股东张福星、林宝玉、杨凡帆各自持股比例不变。2009年6月5日,福星公司就股东(股权)等事项在县工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变更股东(股权)登记后为:持股比例沈端波为30%,林宝玉为35%,杨凡帆35%,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后为:沈端波。2009年11月17日,福星公司就股东(股权)等事项在县工商局进行了变更登记,变更股东(股权)登记后为:持股比例沈端波持股为30%,张福星持股比例为70%。

    法院审理认为,赵国良未将持有福星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也未订立任何形式的股权转让协议,福星公司提交的2009年4月5日“江西省崇仁县福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及三份2009年4月10日“股权转让协议”内“赵国良”的签名,不是赵国良本人所写,系虚假申请登记材料,此申请登记材料是县工商局于2009年4月14日对福星公司作出的变更公司股东(股权)登记的重要证据之一,因此县工商局作出的此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虽然福星公司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县工商局己告知其要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福星公司对此也作出承诺,但福星公司仍提交伪造“赵国良”签名的虚假申请登记材料,县工商局对股东签名的真实性未予以核实,未尽审慎审查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由于此次变更登记己无可撤销的内容,故应依法确认违法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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