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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屡屡犯案不悔改 八年被判四次刑
发布时间:2012-10-16 14:18:20


     本网讯(通讯员 施儒锋)   家住广西百色凌云县,39岁的陆某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4年10月15日被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7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4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4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2月1日刑满释放。

    2012年2月14日23时许,陆某在百色市右江区百胜街大宇电玩城前,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向两个不知姓名的男子购买一辆无手续的红色豪爵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5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车追缴并已退还失主。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陆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被盗摩托车,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遂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陆某屡判屡犯,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在8年的时间里被判刑4次,刑期长达五年五个月。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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