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兰艳)
一男子趁人不备盗窃他人挂在自行车上的手提包,10分钟后在逃跑途中被巡逻的民警抓获。10月16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2012年7年4日16时许,被告人潘某在罗城县东门镇西江路西门桥上盗窃何某挂在自行车上的一个黑色手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0元,LG手机一部,得手后往沿江路凤凰山方向逃跑过程中被巡逻的民警抓获,其作案得手到被当场抓获仅仅10分钟左右。经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潘某所盗LG牌手机价值人民币375元,手提包价值人民币4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现金人民币800元,LG手机一部和手提包一个发还被害人何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盗窃罪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还全部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