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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原本同居生 抚养责任都难免
发布时间:2012-10-18 09:44:55


     本网讯(通讯员 万琳)   10月17日,江西分宜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非婚生女诉生父索要抚养费案,生父每月给付非婚生女儿抚养费400元。

    梁某与黄某均为江西分宜人,均已离异,2000年6月同在浙江温州的一家公司务工相识,不久便恋爱同居生活,同年10月黄某发现自己怀了孕,经双方协商,黄某回到梁某家保胎准备生产,2001年10月黄某生下一女孩取小名梁女。由于梁某在外工,黄某在与“婆婆”相处过程中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梁某得知后不分原由就责备黄某一番,无奈黄某只好带着女该在外租房居住,并在给女儿上户口时将女儿的姓氏登记为黄姓,梁某得知此事很不高兴,在寄给黄某2万元钱后便与黄某中断了联系。起初,黄某在父母的帮助下做些小生意,还能维持母女的基本生活,现在因黄某的父母年事已高,再无力帮助黄某,加上黄某自身有病,女儿的生活学习支出也比以往增加,仅靠黄某一人已很难维持母女的最低生活标准。为此,黄女起诉生父要求梁某每月给付其抚养费500元。

    法官接手该案后,多次到梁某父母家上门,在取得梁某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后,又多次与梁某通话,梁某辩称,不是自己不抚养女儿,认为小孩的姓氏应当跟父姓,黄某在给女儿上户口时却登记为黄姓,在要求黄某将女儿的黄姓改为梁姓时,黄某不同意,另外,家里建房还欠了帐,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儿子也找了女朋友,准备结婚还要几万元钱,目前经济也很困难,针对梁某的辩称,法官对梁某就有关婚姻法中有关子女隨谁姓的问题及父母抚养子女应尽的义务进行了讲解,通过多次做工作,梁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和责任。次日,梁某从外地回到法院,在法院的主持下,自动与黄女的生母达成了上述协议。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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