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覃兆华)
一男子未婚与女子生下儿子后,便对儿子不理不睬,甚至不再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儿子一纸诉状将生父告上法庭。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抚养费纠纷案,判决被告郑某文每月支付原告郑某凌抚养费400元整,抚养费从2012年4月份起支付至原告郑某凌年满18周岁止,并于每月的10日前支付完毕。
原告郑某凌的母亲崔小芳与父亲郑某文未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书,便于2009年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并于2009年8月生育原告。原告父母相处后才知道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从2011年2月份开始分手至今,而原告一直跟随母亲生活。被告从2009年9月至2012年3月止三年时间里共支付原告生活费10500元,此后便对原告不闻不问,不理不睬,甚至停止对原告支付抚养费。为此,原告郑某凌将生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每月800元整(从2012年4月份起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包括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因原告尚未成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理由充分,证据充足,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查明:被告系农民,无固定工作及收入。原告主张抚养费每月800元,明显过高,应从原告的实际需要及被告的负担能力综合考虑,以每月400元为宜,对其过高部分,法院依法不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