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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有讲究 自愿赔偿未必还
发布时间:2012-10-18 14:06:47


     本网讯(通讯员 贾佳)   两车发生交通事故,都有损伤,车主自愿达成协议赔偿对方车损,保险公司拒绝对被保车辆此赔偿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承担其赔付给第三方款项的赔偿责任未得到支持。

    2011年7月29日,原告李某驾驶轿车沿106国道自北向南行驶,与对向行驶的王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驾车驶离现场。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原告李某事故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第三者王某不负事故责任。原告与第三者王某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李某一次性赔偿王某车辆损失费等共计4900元。原告李某驾驶的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其就自己车辆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产生的损失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调解协议虽是在交警部门主持下所达成,并已实际履行,但该协议是原告与第三者达成的,没有被告保险公司的参与,故对被告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本院依法应对第三者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予以审查确认后,再由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予以赔付为宜。但原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第三者王某车辆损失的情况,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赔付给第三者王某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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