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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工七年断联系 其妻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2-10-22 14:42:21
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夫妻分居七年引发的离婚纠纷案,法院以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判决准许离婚。
原告王志梅与被告黄东靠于1999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同年3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3年7月生育一女孩;2004年4月生育一男孩后病死。2006年6月被告离家外出打工一直未与原告有何联系。双方分居至今已满七年。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了法院,要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原则,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遵从法定条件。被告婚后离开原告外出,与原告没有联系,分居超过两年,鉴于双方长期分居无法建立夫妻感情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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