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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帮人办理建房用地手续为幌诈骗获刑
发布时间:2012-10-23 13:32:28


     本网讯(通讯员 何珠国 莫芬)   南丹一男子以帮忙办理建房用地手续为幌子,屡屡骗取他人钱财进行挥霍,诈骗行为被识破后潜逃,但终难逃法网。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陆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2009年9月,陆某在了解到岑某的宅基地位于南丹县城区规划用地范围之外,建房用地手续无法办理的情况下,对岑某谎称其可以帮办理建房用地手续,并要求岑某提供资金给其办理。岑某信以为真,2009年9月28日,岑某通过银行转20 000元到陆某设在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后在陆某的要求下又转1000元给陆广文,在南丹县城区给500元现金。陆某拿到上述21500元后,未用于为岑某办理建房用地手续,而用于挥霍。2009年10月,陆某再次谎称还需要20000元即可办好土地证和建房许可证。岑某即向李某借款20 000元,并由李某直接支付给陆某。骗取上述款项后,陆某到南宁找人伪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拿给岑某看,用于掩盖其未办证的事实真相,后借故将伪造的证件收回。岑宗某以为真,介绍也需要办建房用地手续的李某认识陆某。陆某以帮办证的名义要求李某给其50 000元,李某于2009年12月24日在南丹县城给陆某10000元,2010年1月28日又给陆某10000元,并叫陆某写领条给其丈夫廖某。陆某收到李某给的办证款20000元后,未帮办理相关手续而用于个人消费。后其继续向李某骗取余下30000元时,李某要求陆广文提供岑某的证件给其看,发现证件是假的后通知岑某。陆某的诈骗行为被识破后拒绝退款并潜逃。2010年3月26日岑某找到陆某后,陆某只退20000元,余款用于挥霍。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41 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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