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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车潜逃18年后自首被轻判
发布时间:2012-10-23 13:46:04


     本网讯(通讯员 肖福林)   近日,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对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作出宣判,对伙同他人盗窃四辆摩托车后潜逃长达十八年的被告人赖某,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1994年2月24日晚,赖某伙同其他三名同案犯(均已判刑)窜至江西省全南县八一垦殖场,由赖某放哨,其他三人撬开值班室窗户入内盗走被害人何某的一辆价值7990元的嘉陵摩托车一辆。

  同年3月14日晚,赖某伙同上述三名同案犯窜至信丰县农业银行,由赖某放哨,其他人爬墙入院,撬开门锁,盗走被害人罗某、王某、黄某各一辆嘉陵摩托车,价值分别为7020元、5460元、6080元。案发后罗某、王某的摩托车被追回。

  另查明,赖某系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5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赖某在盗窃犯罪时放哨,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能主动归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该院遂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赖某不服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本案还在审理当中。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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