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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两级法院联动速调保350亩板栗收成
发布时间:2012-10-24 11:27:31
本网讯(通讯员 王波)
日前,贵州省黔西南中院与望谟县法院两级联动成功调解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案,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平洞组集体有一片350亩珠防工程板栗林地名为“纳路绕坡”,因村民组未明确人员管理,2008年4月5日,平洞组组长王甲与王某、岑某、陆某、黄某签订了《板栗林承包合同书》,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15年,承包费5770元/年,共计86625元,合同虽在村里面进行了公示,却未召开村民委员会表决同意。于是王某、岑某、陆某、黄某四人管理了三年这350亩板栗林。 2011年初,王某、岑某、陆某、黄某承包的板栗林因建工业园区被部分被征用,板栗林地得林木补偿费152227.70元。四人去领补偿款,却被平洞组阻拦,遂产生矛盾 。 一审法院数次调解无果后,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五村民委员会、平洞组于判决生效时退还王某、岑某、陆某、黄某板栗林承包租金,青苗补偿款由双方按比例享有。五村民委员会、平洞组不服判决遂上诉到黔西南州中级法院。 2012年金秋九月,350板栗硕果待收,黔西南中院在查清事实、吃透案情、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积极同一审主审法官沟通,酝酿进行二审调解,希望最快结案,赶上板栗的最佳收获时间。 2012年9月25日下午,经过5个小时的艰苦磋商、疏导,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一、共同签订的《板栗林承包合同书》无效。二、五村村民委员会、平洞组返还被上诉人黄某、王某、岑某、陆某已交纳的承包费63545元,四人实际管理经营板栗林期间的收益归其享有。三、关于板栗林被征用的75.1亩应得的林木补偿费152227.70元双方按比例享有。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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