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郭仕伟 罗云萍)
两男子因为琐事斗嘴,并相互放狠话威胁对方,后一人带人上门理论致群殴,场面混乱且惨烈,参与斗殴的六人均受轻伤以上。这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因为肇事当事人相互承担不同程度费用而终结。
2012年10月,广西天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家住广西天峨县下老乡纳明村的宋某和本村罗某因琐事相互争吵,并相互放狠话。后宋某择日邀得本村徐某、甘某一起到本村另一屯的被告人罗某家找其论理。之后,陆某叫了其胞弟和张某一起与对方理论。由于言语越发激烈,导致张某和甘某拿砍刀扭打在一起,宋某见状便拿起木棍参与,被告人罗某就持一长把柴刀去阻拦宋某,后又拿一凳子砸伤宋某头部;之后上述人员均参与斗殴,场面惨烈,混乱不堪。后经经天峨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宋某的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罗某和其胞弟的损伤均系锐器所致的重伤;张某的损伤系锐器所致的轻伤。
案发后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宋某因为被罗某打伤进医院治疗,产生医药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3207.9元。由于本案案发因为宋某先找人上门理论所致,故法庭认定,鉴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宋某亦有过错,应由其承担20%的责任;由被告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人罗某承担3207.9元×0.8=2566元。本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也因为双方各自承担部分责任而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