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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18年后自动履行 诚信系统显威力
发布时间:2012-10-25 11:49:26


     本网讯(通讯员 桂宝珊)   2012年10月15日,危某、熊某申请执行乐某、姜某拖欠生猪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乐某在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的十八年后主动上门履行,并且要求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在其主动履行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后变更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中的相关不良信用记录。

    1993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乐某上门到申请执行人危某、熊某等11户人家收购77头生猪,共计6941.5公斤,人民币32058.07元。由姜某担保履行。原本约定五日后付清货款。五天过后经危某、熊某等人反复催要无果,于1994年诉至法院。经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乐某清偿危某、熊某等11户人家生猪价款32058.07元,姜某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乐某、姜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危某、熊某至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乐某为了规避执行,外出务工,音讯全无。经过执行法官的查询,被执行人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由被执行人姜某清偿了11628元。案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阶段。

    2012年9月外出务工多年的被执行人乐某为扩大生意规模,向银行申请贷款,哪知银行信息系统上有自己的不良信用记录,贷款审批不通过。鉴于此种情况,被执行人乐某认识到自己不履行义务的错误,主动上门履行,希望执行法官尽快将自己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不良记录予以撤销。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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