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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只因报复和贪财多次偷盗旧雇主
发布时间:2012-10-26 14:13:24
本网讯(通讯员 刘燕)
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李某盗窃二审案件,终审裁定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被告人李某于2010年2月至2011年7月期间,在被害人张某位于宣城市区凤凰商城的仓库内盗窃三轮电瓶车一辆、鸡蛋11箱,在宣城市区城南菜市场盗窃鸡蛋1箱,盗窃财物价值共计7419元。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2649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原为张某开车,因为张某的事情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张某不仅辞退他,还不愿支付拘留期间的工资,其因此才偷拿张某的东西。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受雇于被害人张某从事劳务期间因殴打他人和损毁财物被行政拘留七日,李某要求张某支付工资和继续上班被拒绝。出于贪财、报复心理,多次实施了盗窃张某财物的行为,价值共计74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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