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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跳楼身亡 亲属状告医院无据被驳
发布时间:2012-10-26 15:43:20
本网讯(通讯员 黄炳强 罗美娟)
医生方镇中刚为病患卢大发头部伤口清洗及缝合完毕,为固定头部敷料转身到外面护士站找头网,不料卢大发从病床上一跃而起,直冲窗口,从位于十楼的处置室窗口跳下,摔到地面当场死亡。10月25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11月5日早上,卢大发在田阳县绢纺织厂大门对面的公路边用石头击打自己头部受伤,在场群众发现后报警,田阳县公安局110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呼叫120出诊救治。8时30分,田阳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医护人员到场接卢大发回急诊科,对卢大发给予包扎伤口止血,并与卢大发在百色市林业局果场打工的老板联系。老板指派卢大发的同乡工友韦荣亮到田阳县人民医院处理卢大发治病有关事宜。约11时20分,韦荣亮到田阳县人民医院为卢大发交付医疗费609.60元。之后,韦荣亮与急诊科护士罗莲艳护送卢大发到住院大楼十楼外二科的处置室继续接受进一步治疗。当班医生方镇中和实习医生覃曼给卢大发进行头部清创缝合术。12时50分,卢大发头部伤口清洗缝合完毕。医生方镇中为固定卢大发头部敷料转身到外面护士站找头网,卢大发立即从病床上下来脚踏上窗户要跳楼,在场的实习医生覃曼上前阻止但未能止住。卢大发跳到在大楼下的水泥地面,急诊科值班的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检查卢大发伤情并实施抢救,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7月13日,原告卢国送(卢大发父亲)向田阳县法院起诉,认为被告在治疗卢大发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68元、丧葬费15921元、死亡赔偿金908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219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17993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卢大发自残受伤,被告田阳县医院应公安局110民警的呼叫出诊,接卢大发到医院急诊科就诊,双方存在医患关系。根据卢大发的伤情,医院急诊科先给予包扎伤口止血,随后,安排到住院大楼十楼外二科住院病区处置室进行进一步治疗,当班医生方镇中和实习医生覃曼接诊,并根据卢大发的受伤情况为卢大发进行头部清创缝合术。本院认为,田阳县医院和医务人员对卢大发的诊疗行为无过错,卢大发在接受治疗过程中突然跳楼死亡,被告县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卢大发的跳楼身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其次,被告县医院住院大楼十楼的外二科住院病区处置室窗台、窗口设置均符合国家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不存在被告县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卢大发坠楼死亡的事实。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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