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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遭学校辞退后不服上诉维权获赔3500元
发布时间:2012-10-26 10:24:42


     本网讯(通讯员 黄尚松)   家住广西宜州市庆远镇的唐某,曾在宜州市某小学从事保安工作,后遭小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唐某不服,为此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近日,在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倾情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协议。

    唐某今年56岁。2009年4月9日,唐某与宜州市某小学(下称小学)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书》,合同签订后,唐某到该小学从事保安工作,每天上班时间为八个小时,月薪为739元(含社会养老保险)。2009年9月26日,小学作出《辞退临聘人员通知书》,决定辞退唐某。唐某对小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服,遂向宜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2010年5月26日,仲裁委向唐某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但一直没有进行裁决。

    2011年3月8日,唐某以宜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仲裁为由,向宜州市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2011年9月8日,宜州市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民事判决:

    1、宜州市某小学向唐某支付2009年4月9日至2009年9月26日的加班工资2521.35元;2、驳回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中,经河池市中院法官主持调解,唐某与宜州市某小学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宜州市某小学同意于2012年3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唐某3500元;唐某自愿放弃在本案诉讼中的各项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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