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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团伙狂盗农畜 主犯获刑3年3个月罚4千
发布时间:2012-10-26 09:47:16


     本网讯(通讯员 蒋德春)   7月20日,随着两名主犯被判刑责,这一以盗窃牛马骡等牲口为主业的盗窃团伙终于全部入狱。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卢贞周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以盗窃罪判处彭大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

    2010年1月28日晚,被告人彭大星伙同王平、李星明、龙福珍(后三人已判刑,下同)窜到隆林县隆或乡八峰二队罗卜斋家的牛栏内,将一头公黄牛盗走,后用龙福珍的三轮摩托车运到隆林县城牛马市场出卖,得款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彭大星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800元人民币。

    2010年1月31日,被告人彭大星、卢贞周伙同龙福珍、李星明、王平经商量后窜到田林县高龙乡要偷羊,但未果。后又商量偷骡子。当晚22时许,五人窜到高龙乡达尧村龙旺屯附近的“排田”(地名)处,将该乡弄南村小山屯李清福家一匹价值4800元的公骡、达尧村龙旺屯刘太华家一匹价值6780元的公骡、张定坤家一匹价值7500元的公骡、达尧村达尧屯侯葵家一匹价值6500元的母骡盗走,连夜牵往隆林县方向。次日17时许,当李星明、王平等五人将骡子牵过定安镇央荣村八贯屯时,李星明、王平被当地群众当场人赃俱获,彭大星、龙福珍、卢贞周趁机逃脱。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四匹骡子分别退还被害人。

   案发后,被告人彭大星、卢贞周分别于2011年10月25日、11月1日主动到隆林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大星、卢贞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彭大星盗窃价值29580元,被告人卢贞周盗窃价值25580元,属数额巨大,两被告人的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彭大星、卢贞周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被告人彭大星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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