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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悉心调解 公司追回欠款
发布时间:2012-10-29 08:59:44
本网讯(通讯员 徐卫)
某混凝土公司向木业公司供应混凝土,签订有购销合同。但木业公司称实际使用该批混凝土的是某承包公司,拖欠混凝土货款的是该承包公司,木业公司拒付货款。为此混凝土公司把木业公司诉至法院。10月23日,在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告某混凝土公司与被告某木业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自愿支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共80000元。
2010年2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供方)向被告(需方)供应混凝土。自供方供应混凝土开始,第一次付款时间约定在供货之日起满500方时于1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此后每月结算一次;次月3日前对供应量、货款金额核对并签字确认,15日内付清上月所供混凝土货款。此外,还约定,如需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供方有权暂(缓)停供混凝土,推迟一天,需方按所欠货款总额的2‰向供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供方有权终止合同等内容。原、被告均在合同上盖章。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依约将混凝土运送到被告工地。从2010年2月7日至2010年12月8日,原告共向被告供应了金额为324177元的混凝土,而被告仅支付了货款262500元,尚欠原告货款61677元至今未付。 庭审中,被告答辩称,欠原告混凝土货款的并不是被告。由于钟某承包被告公司的工程有5000多平方米,其向原告购买混凝土,钟某为了方便原告运送混凝土到工地,其就将格式合同拿给被告,要求被告盖章,实际上原告运送的混凝土都是由钟某接收,所有的业务往来被告并没有参与,因钟某拖欠货款,原告公司的业务员杨某就要求被告代钟某支付100000元货款给原告公司,所欠原告货款的是钟某。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开庭查明事实后,为了妥善解决纠纷,使双方今后能继续合作,主办法官耐心地从情、理、法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告知被告今后不能轻易地为他人加盖公章,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经过多次电话沟通,被告同意在2012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向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800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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